原告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44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杭州市打工时,经同事介绍与被告相*。2022年7月7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1月15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未按期还款,本人同意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人违约导致的出借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分文未...(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