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市鸿************(以下简称鸿峰公司)与被告东宁鑫利*********(以下简称东宁鑫利丰经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东宁鑫利丰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930256元及违约金2680597元,合计361085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4日,原告公司委派朱*峰和被告公司签订楼房买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东宁市的移动多层连体楼房出售给被告,总面积为5625.788平方米**楼房的使用性质为商服,销售价格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被告陆续支付购房款,现尚*购房款930256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向金融部门办理贷款,贷款发放后支付原告600万元,如不按照约定给付,需按照月息3%承担违约金。被告自在金融机构贷款后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东宁鑫利丰经贸公司辩称,被告对向原告购买...(本文书还有4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