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5934.79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答辩人垫付了3000元,请求法院在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答辩人已垫付18000元医疗费用,应予以扣除;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已年满74周*,其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应予以扣除,且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其作出的营养期鉴定意见无法律效力,营养费无事实依据;伙食补助费应按60元/天计算,伙食补助天数为38天,原告入住内一科是为了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自...(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