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贵昌********(以下简称贵昌公司)诉被告贵州京茗*********(以下简称京茗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京茗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所签订的《京东店铺运营服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综合运营管理服务费45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至资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1493.9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京东店铺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合作期为两年,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并约定被告要协助原告按正常流程申请京东店铺,帮助原告完善店铺申办所需...(本文书还有3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