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青海越州*********(以下简称越州公司)、被告浙江海纳******(以下简称海纳公司)、被告楼**、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青海越州*********委托代理人钟**,被告浙江海纳******委托代理人乔**,被告楼**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海纳********楼**支付劳务费252974元。被告青海越州*********、被告李**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水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原告给被告浙江海纳******承建的青海越州*********建设的西宁市城东区“越州第五街”**号楼项目的地下室、屋面、厨房、卫生间做防水工程,合同价款为:地下室、屋面防水或卫生间、厨房防水:hx-115高分子防水卷材每平方米每道为25元。卫生间、厨房间防水:聚氨酯涂膜防水每平方米为35元(所含单价包含税金);屋面高分子防水卷材sbs每平米每道为34元。被告的...(本文书还有5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