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辰鑫******(以下简称“辰鑫矿业公司”)与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辰鑫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朱**、案外人李**、胡**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江路的144亩土地出租给三人,租赁费每年168万元,2014年6月李**、朱**、胡**书面确认李**、胡**退出租赁土地,由朱**一人租赁该土地。自场地租赁给被告后至今未支付租赁费,经原告多次主张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被告朱**辩称,首先,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已经履行了按约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