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周*、唐**、唐**、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五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第一、二、三车出车后未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所有款项本息之日止);二、依法判决五被告继续履行支付后续款项人民币5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由于处理餐厅清盘事宜需要,通过微信发送视频及各门店物资清单(清单里面未包含中央空调)的方式给被告询问回收价格,五被告到现场视察后向原告报价20万元回收费用,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1年6月17日签订《物品回收协议》,双方约定:施工日期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施工期间乙方需服从甲方安排;签订本协议之日支...(本文书还有3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