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莆田市建**********(以下简称建德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建德公司支付给曾**以67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7日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3405.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8日,曾**与建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l××××),约定:曾**向建德公司购买由建德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期××幢××层××号商品房,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40.97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6463.27元,总价款为674500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买受人另曾**与建德公司双方在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第1点中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时间后365天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证书所需相关手续该条第7点约定,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所述“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是指因商品房权利状况与出卖人承诺不符,在房屋交付365日后仍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该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因出卖人的原因,是指出卖人未在房屋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房屋的初始登记该条第(二)款约定,购房人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条第(三)款约定,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必须不可撤...(本文书还有8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