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朱**、王*、朱**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王**,朱**、朱**、王*、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上海市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朱**主张分得三分之一份额,扣除朱**、朱**、王*、朱**已经给付的16万元,朱**还应分得1,588,791.50元,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上海市xx路**弄xx号**室,朱**、朱**、王*、朱**另应向朱**支付货币补偿款70万元。事实与理由:朱**与朱**...(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