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区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铜山区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1年10月2日。陈**档案中最早记载其出生时间的材料为1992年8月的《就业前培训录用审批表》,该表记载陈**的出生日期为1967年10月。2022年2月24日,陈**向铜山区人社局申请退休。铜山区人社局审核后,以陈**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为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陈**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铜山区人社局按照1961年出生时间为...(本文书还有3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