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款及材料采购款总计420219.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80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建设虎恒花苑项目所需,于2019年7月19日与原告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及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套管及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同时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方、电缆、竹篱笆、升降机等建筑材料,双方对于租赁价格及购买价格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如违约则承担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及购买材料。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相...(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