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易弘********(以下简称易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5日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弘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易弘公司不向被上诉人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115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574.7元;被上诉人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双倍工资问题。唐*于2018年6月入职,至2020年3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经济补偿金...(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