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孙**、王**、王**与被告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并作为原告孙**、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孙**、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计59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3日,因王*丁在被告承包的银川经开西区某项目工地上班发生工亡,四原告系王*丁的亲属,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补充赔偿3万元,被告支付了11000元,剩余款项四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马**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3日,原告王**、孙**、王**、王**(乙方)与被告马**(甲方...(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