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高*在微信上添加一自称是办理扶贫款的专员“李*”并按照对方要求于5月27日重新办理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2024年5月30日,高*按照对方指示前往长春市春***小区附近与对方在一白色车内接头,高*在明知对方要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旧为了获利,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提供给上线转移赃款。后上线带领高*前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的农商银行,将被害人束某被骗转入涉案银行卡内的30000元钱取出后交给对方。高*没有获利。案发后,高*赔偿束某10000元,并取得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法律责任告知书、涉案农商银行交易...(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