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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骨*******;顾**;候**等佳木斯骨*******等与顾**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京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过书面质询、鉴定人出庭等程序,但...(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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