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宝鸡某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鸡某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面积差款项1428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所购买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项目名称蓝光雍锦半岛(北区),序号为**栋房屋面积差异达成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退房款14281元,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达成后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