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2月,被告人罗**以银行高息揽存为由,让南宁市**印刷装订厂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分行五里亭储蓄所。在该厂未转账前,被告人罗**先让其妹妹梁**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分行五里亭储蓄所以卢**的名字开设了账号*******,后被告人罗**隐瞒真实账户名,让南宁市**印刷装订厂将100万元转至户名为“南宁市**...(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