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重庆粤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粤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粤创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粤创公司支付原告袁*款项2728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袁*了解到重庆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璞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重庆高盛创富公寓×-××层室内家具采购事宜,原告袁*为此进行了大量前期工作有意参与竞标。随后,原、被告协商一致,红璞公寓所有家具由原告袁**被告粤创公司订货后以被告粤创公司名义直接供货,被告粤创公司按照原告袁*商定的供货价结算,供货价与合同价之间的差额为原告袁*的利润,红璞公司支付款项后被告粤创公司扣除成本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袁*。2015年12月24日,原告袁**被告粤创公司的名义与重庆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高盛创富红璞公寓×-××层室内家具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6644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袁*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粤创公司定制家具并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红璞公司验收合格。供货完成后,红璞公司向被告粤创公司支付了998648元,余583550.4元一直未付。为此...(本文书还有5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