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连州市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2929.3元;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支付2021年4月、5月货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2021年4月、5月货款,并提交4月和5月的送货单第一联为证。该类送货单共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为被上诉人请款时用、第二联为客户联由上诉人保管、第三联为回执联由被上诉人留底。被上诉人在一、二审提交的2021年4月和5月的送货单均是第三联回执联,而2021年6月的送货单为第一联。若上诉人未支付4月、5月、6月货款,则被上诉人应统一提交第一联给法庭,其提交第三联的行为足以证明上诉人已支付4月和5月的货款。
连州市兄****辩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交...(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