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3)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冯*转账给第三人唐**的135万元,不是转给赵*,且赵*从未向冯*出具过该135万的收条或者借条,不能证明是赵*使用,一审法院仅凭冯*与唐**之间的转账记录,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不能认定该款项是赵*使用,赵*不负有还款义务。2018年11月2日冯*转账至唐**账户100万元,2018年11月4日冯*至转账至唐**账户20万元,2018年12月10日冯*至转账至唐**账户5万元,2018年12月22日由王*转账至唐**账户10万元,共计135万元。第一,该款项是转至唐**账户,不能因唐**是赵*的司机,便认为唐**是受赵*指使;第二,第三人唐**根本未出庭作证,仅凭冯*单方提交的录音...(本文书还有2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