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沈**与被告容*、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涛独任审判,法官助理谭妮被参加庭审,书记员农碧珠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沈**的委托代理人黄**、农**,被告容*、陈**的委托代理人黄**、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借到被告容*人民币3000000元,借到被告陈**人民币50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日起,原告已通过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771350元,双方通过对账确认已付款项到账。因法律调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4倍一年期lpr利率。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2690760.32元。
被告答辩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答辩人主张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作为已经支付利息的上限标准,要求将高出此标准的已付利息作为本金扣减,并返还多支付的本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