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某某*******(以下简称献县海龙租赁站)与青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劳务公司、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海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1129452元、维修费17617.8元,合计1147069.8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浮租金总计338835.6元;3.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6日的违约金35865.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7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114706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归还的租赁设备(详见清单),若无法退还,则请判令被告支付设备丢失损害赔偿款698351元,并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该赔偿款全部付清时止的租金,按照每日709.75元的标准计算;5.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上合计2370121.74元;6.请依法判令被告严*...(本文书还有4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