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廉**、邵**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廉**、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廉**、邵**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并提交证据证明,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是事实认定严重不清。经查询,王**曾因多次以赚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并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详见(2017)粤0105民初****号、(2017)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由此证明,王**系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