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建盈*********(以下简称建盈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潮***********(以下简称潮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盈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陈**,被告(反诉原告)潮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建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当庭变更为:1、请求判令潮海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0700元;2、请求判令潮海公司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2021年2月1日起算以110700元为本金,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t*******001)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增城区派潭镇1片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及供水改造工程提供混凝土,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月结100%,当月货款被告须在次月25号前全部付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混凝土,但被告却拖欠货款一直未支付,根据结算的对账单表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并拖欠货款的行为违背了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初衷,亦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文书还有6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