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为与被告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厉**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60104.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5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的拖欠利息11671.30元、本金罚息10061.52元、利息复利4250.45元);2、被告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3、原告平安银行**********在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厉**所有的车牌为×××的xxx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厉**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83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18%;还款...(本文书还有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