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某经合社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坚持一审答辩意见。三、关于鉴定问题,因一审已认定某村委会不构成侵权行为,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中某经合社主张的①-③号林地在行政判决生效之前,①号地的行政判决认定因双方均有证件而裁定各半原则,即是说某村委会在其享有合法证件的土地上经营管理并不构成侵权,而对于②-③号林地也是登记在某村委会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中,更加不存在非法占用的问题。本案山林纠纷正是因为某经合社在2006年提出争议解决才引发的纠纷,在此之前某经合社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对于某经合社主张行政判决生效之前的损失,该诉求本身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某经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村委会向某经合社支付非法占用其林地损失540万元【种杉树是不超过20年一轮...(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