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503719.89元,其中借款本金483575.74元,截止2023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19270.66元、罚息为873.49元(含复利)(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2、判令某某分行对刘*提供抵押的位于汉南区**街**路**城4地块第4-10(幢)/单元**层(4)号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刘...(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