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李**、鲁*、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被告李**、鲁*、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陆*、被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当庭核实,原参加诉讼的被告李**、龙**、李**、黄**、赵*、郭**、贾*、马伟虽与本案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但每个人所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内容各不相同,故当庭口头裁定上列八人退出本案诉讼,并告知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八人另行分别提起诉讼。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鲁*偿还借款本金25308292元,2、判令被告李**、鲁*按本金253082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被告刘*在50万元本金及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本文书还有4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