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与被告宁夏某某****、张**、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被告宁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被告张**申请对《欠条》中欠款人处张**的签名及捺印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后被告张**逾期未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68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夏某某限公司将其某某工程项目发包给宁夏某某****进行施工,宁夏某某限公司将其中的室内装修工程包给被告张**。2023年5月...(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