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以下或简称“某局”)与被告某有限公*(以下或简称“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先行支付宋某甲、张*的工伤保险待遇138142.78元及利息4318.87元(以尚欠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38142.78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1日止为4318.87元),共142461.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某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仲裁...(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