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齐**、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参加诉讼;被告齐**、人民保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8920元。
被告人民保险书面答辩称,×××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认定书认定×××号车为无责,且载明与原告并无碰撞,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要求依照票据金额核算。营养费,未提供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误工费,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未载明工资,无法核实实际收入情况及减少情况,被告酌情认可2590元/月,认可7天。财产损失,未经被告定损,不予认可。
被告齐**未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7月5日...(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