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强制拆除承包土地地上物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王**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小龙门村(以下简称小龙门村)村民。大双墙地块和石决地块土地系王**从本村村民中转包而来,由王**实际经营。北京市门**********(以下简称清水镇政府)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小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小龙门村合作社)签订《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西六环路—市界段)非住宅及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外)》(协议编号:清水镇-11-l025f),该协议后附《地上物归属权移交单(外)》,内容如下:位于门头沟区清水镇小龙门村大双墙g109路旁,十一工区小龙门隧道钢筋加工厂(用途)6377.93平方米的临时用地,占地补偿及地上物补偿,于2020年9月15日完成,现并交由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述移交单上签字盖章。清水镇政府与小龙门村合作社签订...(本文书还有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