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鑫和******(以下简称鑫和典当公司)与被告赵**二、赵**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和典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赵**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和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二、赵**偿还鑫和典当公司当金本金500000元、律师费12700元、保函费1000元;2.判令赵**二、赵**支付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5月9日的息费147000元,2024年5月10日起至当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息费按照月费息率3%计算支付;3.判令赵**二、赵**支付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5月9日的违约金73500元,2024年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734200元;4.判令鑫和典当公司对赵**二位于西宁市**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赵**二、赵**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9日,鑫和典当公司与赵...(本文书还有4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