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樊**在汝州市绅士名人网吧上网时遇到了曾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李*,遂站在李*机位后辱骂并摸李*的头。李*用手朝樊**甩了一下,樊**遂持茶叶刀朝李*右肩、后背扎去,双方发生厮打。期间,李*右胸上部、左肩胛内下、左上臂上段三处被刺创,左侧胸腔积气。经法医学鉴定,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3年8月11日,樊**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河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李*于2023年03月08日在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2364.4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樊**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戎某、雷*、鲁*、焦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医疗费单据、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