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巩**、大连绿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27日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为3419822元;2021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计算);2.判令大连普兰店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拍卖蔬菜大棚转让协议中绿源公司的80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230个蔬菜大棚以偿还债务;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被告周**与巩**系夫妻关系。被告绿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0日,原告(甲方、出借方)与被告周**(乙方、借款方)、被告市政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一、乙方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二、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如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总额的30%承担违约金。三、还款方式:1、在上述资金出借时,乙方向甲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万元)的转账支票,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将支票存入银行,乙方须保证该支票能够兑付;否则,乙方自愿承担涉嫌票据诈骗等法律责任。2、在借款发生时,乙方与甲方签订—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购房的收款收据(具体房屋详见明细表)。3、如乙方逾期还款,除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外,对于借款本金500万元,乙方自愿将上述商品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的收款收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则借款本金视为抵付上述房屋的全部购房款。4、如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的收款收据中确定的房屋价格,与乙方的市场销售价格有差异,则乙方明知并放弃差异的价格。四、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本文书还有7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