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定某某********与被告永定区阙*********、中国某某***************(以下简称“太平洋某某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定区阙*********、太平洋某某湖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永定区阙*********、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永定某某********施救费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0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年利率(即:3.5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0日,永定某某********受中国太平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查勤员的指...(本文书还有2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