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各一个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8100元。
经查,被告人王**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网络诈骗案所得资金。其中,中国银行账户涉案期间进账计人民币75700.35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涉案期间进账计人民币3123334.31元,中国光大银账户涉案期间进账计人民币6871261.43元。
2021年6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抓获被告人王*山,并扣押其持有的一部iphone手机。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山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