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黄**********(以下简称黄埔区住房保障中心)因与广州当地********(以下简称当地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埔区住房保障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请求判令当地物业公司按照4582l元/月的标准向黄埔区住房保障中心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商*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四项,请求判令当地物业公司按照4582l元/月的标准向黄埔区住房保障中心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商*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的违约金;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当地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房屋占用费,而不支持黄埔区住房保障中心要求的评估价计算占有使用费,有失公平。首先,本案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五年前约定的租金标准已远远低于现阶段该房屋价值,仅为2020年评估价格的23%,用七年前约定的租金数额,用来支付今天的房租,该租金额明显过低,当地物业公司通过违法占用黄埔区联和墟41号、42号、43号、44号、44号后房、45号、45号之一、49号之1、49号之2、49号之3、49号之4、49号之5、6、7、49号之8(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继续谋取利益,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需要支出的成本。倘若法院仅单纯适用原先约定的低租金标准来计算占有使用费,那对黄埔区住房保障中心而不公平,也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但最高院就此答记者问时表明:“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确定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也具有借鉴意义。若按照原租金标准,违约方不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还能以低于市场价的使用费继续占用房屋...(本文书还有7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