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银消费******(以下简称北银公司)与被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127.35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截至2022年11月25日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共计155025.31元,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逾期罚息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被告因装修用途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署了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以下统称为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金额为150000元、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0.1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若被告逾期偿还贷款合同下本息、费用或其他应付款的,则应就欠款按照同期适用的合...(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