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约支付给李**500000元,以后于每年10月1日向李**支付500000元(审理中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021年10月1日前应支付给李**的5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与胡**等合伙创办灵璧英才学校。2013年11月12日会议决议:学校交由胡**全权经营管理,胡**于2015年10月1日付给李**500000元,以后每年10月1日向李**支付500000元固定分红,但被告胡**不守诚信,年违背协议拒不支付。案涉灵璧英才学校股东会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已经灵璧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院等多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