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瑞安市东*********(以下简称农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农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签订的两份《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为涉案租赁物办理通电及协助原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未办理通电,配合工商登记手续期间的租金(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1日为14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瑞安经济开发区金源路**号的标准厂房5-**号楼第**层西首房屋出租给原告,第一年租金106000元;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金源路**号的...(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