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11时25分许,原告张**驾驶电动两轮车沿习城乡于林村出村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村南十字路口处时,与沿濮阳县z028沿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告郭**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3月18日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张**负同等责任。被告郭**系豫a×××××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被告河南快点********,在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不计免赔,约定有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张**于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