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宝盛********(以下简称浙江宝盛公司)、天津卫荣******(以下简称天津卫荣公司)、永平无量*********(以下简称永平无量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云29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云2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将相关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于2022年9月14日对案件重新立案,并追加王**为第三人。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浙江宝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永平无量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卫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本文书还有4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