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宽城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平泉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316125.80元、利息和违约金;2、请求判令原告在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价款1316125.80元内对施工的工程享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期工程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平泉市油画产业基地五期项目,断桥铝制作、安装工程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工程名称:平...(本文书还有3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