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中国人民****************、新余市人***保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赣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人***(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人民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起诉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为,直至2019年3月20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出具人民法医[2019]临鉴字第06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彭*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此时人民医院的保险赔偿责任才首次得到确认,故人民医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2019年3月20日即便按照该起算时间,本案起诉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医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二、鉴定费5,401元及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人保公司承担人保公司与人民医院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人保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担法律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符合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约定《新余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如首席承保公司授权代表不参加人民调解及法院诉讼的,应无条件认可医患人民调解及...(本文书还有609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