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王**、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王**、毛**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王**、毛**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王**、毛**没有依约交回租赁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本案关键证据进行审查。王**、毛**于2020年7月20日租赁季**位于西宁市城中区逯家寨强辉建材厂里的(附图:厂房1、宿舍1、空地1、空地2),年租金为70000元,因王**、毛**始终未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第十条要求,向季**返还租赁物,导致季**无法正常处置面积为1500m²钢架厂房、200m²钢架宿舍,给季**造成了不能及时处置物质...(本文书还有3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