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冶萍梅,被告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损失385594元,合计1385594元;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未返还的不当得利款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3日,案外人杨*欲向原告偿还其借款1000000元需使用农行卡,但因原告未办理农行卡,基于原被告朋友关系,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取得被告的同意下商议将该1000000元转至被告农行卡中,由被告将该笔款项交付给原告。但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后,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谭**...(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