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丰伟********(以下简称丰伟铸造厂)与被告周**、刘**、万**、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伟铸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陈**,被告万**、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伟铸造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本金303970元及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四被告于2011年6月15日注册...(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