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市鄠*******(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鄠***********(以下简称某某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张熠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安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参照同期同地区的施工单价标准,明显缺乏事实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所述的某某、某某的单价仅是依据其合同总价÷施工面积计算而出,而某某安装在一审提交的单方鉴定报告中,还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分项,由此可见工程价款的计算公式并非简单依据合同总价÷施工面积计算而出且某某、某某的价格不具有代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标准二、案涉项目未经某某预算、决算评审,且未经鉴定程序的情况,直接认...(本文书还有4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