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对某某公司的诉请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请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王**与张**的通话录音发生在2024年1月4日,张**不是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其无权代表某某公司,而且某某公司股东明确表示不欠付工程款,通话录音均是张**为摆脱责任要求王**找某某公司要钱王*民与某某公司股东徐洪涛在2024年1月14日通话录音中明确称王**的工程款早已结清,某某公司也从未认可欠付...(本文书还有4727字未显示)